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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2023-05-08 18:2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障生命科学学院各类实验室的顺利运行,保持安全、卫生、有序的工作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各系(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守则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应更换工作服,有必要的实验室还需更换拖鞋,实验室用拖鞋和工作服不应在实验楼外穿用,并要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第五条 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离心机、灭菌锅、烘箱等)有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警示标识。

第六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不得在实验室内烹调、烘烤、冷藏私人物品,不得洗晒衣物、存放自行车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七条 实验室有化学品的动态使用台账,储藏柜、冰箱内保存的药品、试剂等标识明确;化学试剂、药品有规范标签,陈列整齐,挥发性试剂应按规定在通风橱内摆放。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化学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类保存,并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严禁乱丢乱放,严禁借出及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 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实验,排放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体的实验,要在通风橱内操作。

第十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暖气、电炉等电热器;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 使用实验室的水、电、火焰时需特别注意。冷却水使用时,应先检查供水系统接头是否安全可靠;使用火焰时(如使用酒精喷灯等)应做到火在人在;停水、停电时应立即关闭水笼头和电源开关;连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要认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高压气瓶使用、搬运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室内放置时要有固定装置。

第十四条 实验楼走廊是重要的防火通道,严禁在走廊上堆放杂物;严禁在超低温冰箱室等公用空间堆放实验材料等个人物品。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完毕后的有毒废液进行集中回收,回收后由学院联系有资质单位统一进行处理,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动物尸体按规定到有资质单位统一进行焚烧处理,严禁随意倒入垃圾箱。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严禁产品推销、广告及无关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全体师生均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对劝阻无效者,可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

第十七条 管理好实验室钥匙和门禁卡,及时收回不在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钥匙,或注销门禁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正确放置,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证其能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每天离开实验室前须整理好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关闭水、电、门、窗,防止发生安全及被盗事件。实验室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尽快报告学院和学校保卫部门,并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日常使用中要厉行节约,注意节约用水和用电,必须做到人走断电、关灯、停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对新到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器材、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实验室工作的老师和学生需掌握本实验室水阀位置,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第三章 实验室卫生守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应合理规范,严禁在实验室堆放个人物品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卫生标准

1.实验台上和仪器柜内的仪器摆放整齐,资料柜、工具柜内物品码放整齐;

2.实验台、凳无破损,门、窗、锁、搭扣完整无缺;

3.精密仪器设备配置防尘罩,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台、窗台等地方无灰尘;

4.墙壁、玻璃窗无污迹,天花板清洁、无蜘蛛网;

5.地面无尘土、积水、纸屑、香烟头等垃圾;

6.室内和走廓无垃圾,不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值日制度,值日生每天做好日常清扫工作,随时清理室内垃圾;同时要组织全体人员每周六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清扫无死角,保证实验台、超净台、通风橱、仪器设备等一尘不染;走廊玻璃、窗户内侧清洁,实验室门体内外、门框清洁;资料柜、工具柜保持清洁,物品放置整齐有序等。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和秩序,实验完毕后,必须及时清扫场地和整理好仪器设备、实验台面(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要求,实验室安装的空调排水管不得向楼外排水,在实验室内接水或与下水地漏相接;空调联机铜管必须走空调框内预制孔,不得另打新孔。

第二十七条 植物培养室,应有指定放置土、水等物品的摆放地点,不能乱堆;各类生物样品包括土样、植物样不能随意摆放在走廊、楼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项标志要明显,标牌统一张贴或悬挂统一整齐。

第四章 安全卫生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系、中心主任为所在部门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各系、中心主任每月至少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小组每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每月末对学院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全院通报,检查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及研究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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